《关于调整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发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其他政策文件。为全面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方面的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运行风险,保证我市公积金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政策和解读:
一、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在我市最高贷款限额下,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并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3.2.2第8条规定要求: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并且根据月缴存额分档次设定最高贷款额能够充分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缴存人按照自己的缴存额享受不同的贷款额度。经测算后,提出“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并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的政策调整意见。
二、调整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同档次利率标准的1.1倍。解读:按照住建部等4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的要求,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三、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缴存账户封存后未重新就业的, 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解读:为了维护正常缴存者的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贷款人若贷后停缴就失去了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所以要求“贷后停缴”的职工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即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重新就业,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须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可用于自动代扣还贷。四、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连续六个月不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上浮到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或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就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为了针对“贷后停缴”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和正常缴存人的权益,制定了此项政策。五、政策的施行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日期前已经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然按审批结果执行,7月1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以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