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否违法

来源: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件编号: 20250825001 来信时间: 2025-08-25 17:26:45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  名: *****
信件内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我在公司入职三年,公司都没有给我缴纳公积金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2025-08-28 10:03:50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按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市公积金中心一直积极宣传公积金政策督促用工单位按时、足额建缴公积金。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将用工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存情况等材料交到中心(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88-1号)。

联系电话:0561-305360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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