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会议关于深化公积金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灵活就业群体就业、购房、租房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淮北
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拟优化调整的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2日前反馈至市公积金中心。
联系电话:0561-3053608
电子邮箱:hbgjjgjk@126.com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1日
淮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2025年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住房权益,落实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自愿缴存、权责对等、权益平衡、风险可控原则,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工作纳入全市改革创新事项、民生实事统筹推进,助力新型城镇化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业务经办、数字化发展与风险防控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 缴存范围与办理
第四条 缴存对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鼓励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开户与办理。执行一人一户,严禁重复开户。本人凭身份证即可开户,零门槛办理。
第六条 信息核验。开户前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核验账户、贷款信息,防范违规多缴多贷。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自动注销账户。
第三章 缴存规则与管理
第七条 缴存基数与比例。缴存基数由个人自主申报,执行本市当年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为10%-24%,自主选择。每年7-8月集中办理基数、比例调整,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账户资金按国家统一利率计息,每年6月30 日统一结息。
第八条 缴存方式。采取银行账户扣缴方式缴存,委托开户银行代扣代缴,每月15日前存入不少于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每月15日代扣代缴。如不按约存入,代扣失败,视为当月欠缴。在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内,须继续缴存,连续六个月不正常缴存的,中心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账户封存与退出。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账户自动封存,封存期间正常计息。缴存人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按照协议随时申请停缴、销户退出。
第四章 提取、转移与衔接
第十条 分类提取管理。缴存人办理购房、还贷、装修自住住房等提取业务,执行我市统一提取政策;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并租房居住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租金。无未结清贷款、账户封存满半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全额提取并销户。
第十一条 异地转移接续。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实现异地账户顺畅转移。转出地中心注明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资金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转入地根据资金类型分类入账,缴存余额、缴存时长合并计算,保障跨区域就业人员权益。
第十二条 就业身份转换。灵活就业与单位就业身份相互转换时,中心做好缴存人信息、资金以及相关权益的衔接工作。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权益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标准。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利率、额度、年限与单位在职职工完全一致,保障群体权益均衡。
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抵扣标准,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 增值金融服务。鼓励合作银行依托公积金缴存信息,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信用增信、定制化金融产品与服务。
第六章 专项扩面与宣传
第十六条 行业专项扩面。针对物流、家政、平台经济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攻坚,依托合作银行网点推行“一站式”开户缴存服务;调动银行归集扩面积极性,参照《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鼓励委贷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激励实施办法》执行,对合作银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进行资金定存激励,提升制度覆盖面与知晓率。
第十七条 精准宣传引导。深入园区、企业、社区、街道开展线下宣讲;依托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开展常态化政策推送。
第七章 风险防控与监管
第十八条 风险管控。多部门信息协查,严格账户、贷款审核,严防骗提骗贷等行为。加强资金流动性监测,优化增值收益管理,依规计提风险准备金,健全呆账核销。
第十九条 常态化监管机制。实行年度核查、评估,定期梳理异常账户、长期封存账户,及时整改问题,巩固管理成效。
第八章 长效管理与协同
第二十条 源头管控。公积金中心、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在“就业一件事”“身后一件事”等平台推送公积金政策及服务,减少新增异常封存账户,简化办事流程。
第二十一条 区域协同。深度融入区域公积金一体化建设,推进区域信息共享、业务互认、执法联动,提升跨区域服务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及试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法由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