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2-15 16:43 字号:

一、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中心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拟稿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信息公开科室的分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

七、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

九、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