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2-15 16:44 字号:

为保证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切实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本责任追究规定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和释疑,综合计划科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三、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未及时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要求办理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的;

(八)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