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18 11:17 字号:

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中心办事公开制度,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尚未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国家秘密;

(三)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申请人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淮北公积金政务公开网下载。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申请的事项,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不予公开部分的理由和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公开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或单位承办。有关科室或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九、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