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实施部门 |
通用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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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 |
委托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服务 |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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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 |
账户存储余额复核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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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 |
12329热线电话咨询服务 |
《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建金〔2012〕143号):三、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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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 |
全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第二点明确责任主体中规定“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披露本省(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第六点规范披露时限中规定“省(区)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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