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173号提案《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建议》的回复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30 16:31 字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政策性住房储蓄资金,具有保障性、普惠性、互助性、强制性四大特征。

依据2019年8月1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住房所有权应属于(将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房屋产权共有人按其所占房屋产权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年满18周岁的子女购房的除外)。

 

附:淮北市购买异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要件

1)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期内)购房款发票;

2)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银行Ⅰ类借记卡;

3)提取人或共同产权人购房地户口簿或购房地近半年的社保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