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实施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31 16:19 字号:

2023年8月,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北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淮公委〔2023〕5号)正式印发,于8月17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安徽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2023年5月召开相关会议,会议要求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和省住建厅会议精神,通过制定政策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门槛,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福利。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安徽省住建厅会议精神,市公积金中心自5月组织相关科室开展研讨,在6月、7月多次走访调研社区、多家企业、快递业协会等,发放《民意调查表》充分征集意见,参照我省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淮北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8月初,向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得到肯定答复后,经市公积金管委会第四届三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3年8月17日起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主动作为,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更好地支持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支持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未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主要内容

(一)办理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缴存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10%-24%。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指定银行账户扣缴方式缴存,委托开户银行代扣代缴,每月15日前存入不少于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每月15日代扣代缴。

(三)贷款使用情况:个人缴存者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必须符合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内,必须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额不能低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连续六个月不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上浮到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或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个人缴存者帐户转移、计息、提取使用等执行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规定。

七、保障措施

加强对新政实施的服务保障,淮北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科创中心)、濉溪县管理部执行统一政策,为有需要咨询和办理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服务。12329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同时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八、解读部门和咨询电话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61-12329